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深圳市心理服务协会,英文名称 The
Shenzhen Association of Psychological Service(简称 SAPS)。 第二条 本团体由深圳从事非药物心理干预为共同特征的心理健
康服务的专业人员或专业心理服务机构等自愿加入组成。是集应用心
理学的专业性、技术性、规范性、联合性为一体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严格遵纪守法,崇尚科学,积极交流,
促进社会心理服务的行业建设和提高心理师职业能力,提升社会大众
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 147 号南景苑大厦
31L。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对登记会员的心理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伦理、法规的强
化教育培训。 (二)组织心理服务相关职业的专业交流、业务督导训练与能力提
高。 (三)专业标准、技术设置的建设完善。包括心理服务职业建立法
规基础上的系列工作标准、技术规范、伦理守则、专业技能和培训
标准。 (四)进行会员、资格能力登记注册评价,公示查询,供社会大众
了解心理服务职业与个人的自愿公开信息,有效求助。进行心理服
务人员与行为的伦理监督管理和行业操守监督维护。 (五)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政府委托的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转移,
做政府与专业群体交流沟通的桥梁。
(六)开展心理保健文化的科普教育,心理健康促进的公益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主
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会员:具有心理学教育背景或相关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心
理学工作者,或在心理学教学或研究机构就读的学生; (二)高级会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登记为高级会员。 1. 本会连续有效会籍达到四年。 2. 在心理服务、研究领域拥有成果。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及
以上专业论文或案例报告;在市级以上心理专业社团学术年
会上发表专业论文与案例报告并获奖;参与心理学著作编
撰;拥有心理服务类系统开发设计、发明创造等成果。 3. 对本协会有突出贡献。 (三)会士会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登记为会士。 1. 本会有效连续会籍达到八年。 2. 在心理学核心期刊发表二篇及以上专业论文或案例报 告;
或在市级以上心理专业社团学术年会上发表二次及以上专 业报告并获奖;或有发表心理类专著;拥有心理服务类系统
开发设计、发明创造等成果 3. 对协会有突出贡献,贡献需经理事会认定。 4. 经理事会认定的著名心理学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心理健康促进业务与科学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
的成效; (四)持有国家权威部门或者专门机构考试核发的各种心理师类
职业资格证书; (五)从事与心理健康维护相关的职业或工作; (六)机构具备相应的心理健康管理专门人员、部门、心理爱好
者小组,可申请加入为单位会员; (七)提供心理服务的专门机构可申请加入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初审讨论通过; (三)报请秘书长或者会长审核批准; (四)一次性缴纳四年会费; (五)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在国家政策法规许可
的范围内制定;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执行本团体做出的决议,积极参与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各项重大的制度; (六)决定或授权处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
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
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
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选出。监事会(或监事)任
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
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会
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
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重要的人事任免,报理事会表决确认。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开源节流,兼顾本团体的生存与发展;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
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
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
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
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
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四年会费标准如下: (一)机构会员2000元; (二)个人会员500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
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
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
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心理服务协会中的
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
群众,推动深圳市心理服务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
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
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
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
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
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
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
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
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
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
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
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11 月 1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于
2023 年 2 月 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改部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